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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

和解及修復關係機制

1、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八條「學校於校園霸凌事件宣導、處理或輔導程序中,得採取創傷知情之態度,善用修復式正義等有效策略,以減輕霸凌造成之創傷與衝突、促進和解及修復關係。」,如同學在校園中遭受疑似校園霸凌,除了選擇向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提出檢舉外,亦可向本校「校園紛爭調解處理委員會」或「校園安全中心」提出調解申請,或可調解及檢舉同時提出。

2、同學提出校內調解跟霸凌檢舉為完全獨立事件。校內調解依調解單位權責卓處,疑似霸凌檢舉本會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處理。

●如調解不成功

如同學有提出霸凌檢舉並不影響霸凌檢舉及後續處理流程,其流程仍會持續進行,完整保障當事人權益。

●如調解成功

因校內調解跟霸凌檢舉為完全獨立事件,如同學有提出霸凌檢舉仍須檢舉人親自填寫「撤回檢舉申請書」,否則霸凌檢舉流程仍會持續進行。

如檢舉人不願撤回檢舉,當事人可提供調解成功證明供本會酌參。

3、無論同學是否提出校內調解,「生對生案件」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進入處理程序時處理小組委員仍會依當事人意願進行調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