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遴選標準如下:
(一)善用修復式正義等有效策略,以減輕霸凌造成之創傷與衝突、促進和解及修復關係,且經檢舉後檢舉人撤回檢舉。
(二)知悉學生疑似有違法或不當行為,經查證後,對該學生採取適當措施(如下列)且經檢舉後檢舉人撤回檢舉。
1、提供適當心理諮商與輔導。
2、採取適當管教措施。
3、移送權責單位依法定程序予以懲處。
4、其他適當措施。
(三)有特殊功績者,經提報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審議通過。
二、同一事蹟如已提報獎勵,恕不重複受理。
三、如符合資格者填具獎懲案件請示單(下載位置:人事室–常用表單–考訓組(第二組)),填妥內容後並註明符合該項遴選標準,經所屬主管核章後,於114年6月12日前公文交換至校園安全中心,逾期歉難受理。